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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赁合同
2011-06-02 10:14:37 来源:李宪生
房屋租赁合同
出租人(以下简称甲方):
承租人(以下简称乙方):
经甲乙双方协商,甲方出租房屋给乙方居住。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,保障双方合法权益,签订本合同。
第一条 甲方房屋位于 ,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平房,主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,供暖方式为县热力公司集中供热,自来水、排污设施完好。另有小房 间,封闭庭院。甲方保证房屋整体完好,可正常入住。
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室内设备包括:
以上设备完好能保证正常使用。乙方保证租赁房屋仅用于居住。
第三条 租赁期限为 年,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。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( 元)。付款方式为乙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预交 元押金及 年 月— 份租金 元(共计 元人民币)给甲方。以后,乙方在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。
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,房屋租赁期内发生的电话费、电费、水费、有线电视收视费、取暖费、卫生费、排污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按标准自行交纳。
第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房屋及甲方提供的所有设施的完好,如有损坏乙方按时价进行赔偿。
第六条 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他人,不得改变房屋(包括小房)用途,不得将房屋用于经营活动。庭院内菜地只可用于种植作物。
第七条 乙方预交的押金,在合同终止、乙方交清所有费用、保证房屋及甲方提供设备完好的情况下,由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。
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,双方均应自觉履行。除不可抗力或城市规划拆迁等原因外,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,应向乙方承担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;如乙方违约(私自改变房屋用途、逾期支付租金等),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个月的,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。
第九条 合同期满后,如需要续签,由双方另行协商。无论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签合同,双方均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。本合同未尽事宜,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条款,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。
甲方签字: 乙方签字: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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